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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
制发权限的通知
杂多县政府网站:http://www.jia0558.com    来源:青海省政府法制办    创建时间:2010/5/13 10:46:52    

青府法〔20103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海东行署法制办:

为简化我省行政执法证件制发程序,减少行政成本开支,便于各州(市、地)政府法制机构及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我办决定从201051日起,下放行政执法证件制发权限,实行两级行政执法证件制发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发管理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改变为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法制办制发,并对全省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州(市、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州(市、地)政府印制,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发放,并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执法证件分为:省级,仍为《青海省行政执法证》和《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各州(市、地),可改为行政区域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

三、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条件、人员培训和考核、行政执法证发放对象和颁发程序、年度审验、证件管理等,按照《青海省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规定执行。

四、为严肃行政执法证件颁发工作,应当严格行政执法证申领条件,要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并颁发合格证。未经培训、考核,或者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五、国家相关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我省继续有效;经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省内行政执法人员现持有的PVC版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

各州(市、地)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现持有的PVC版行政执法证件,在年检时依照本通知予以更换。

六、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职能等有变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新审核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各州(市、地)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颁发、人员持证统计情况,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是09718252073(传真);电子邮箱:qhsfzbxzzfjdc@163.com

八、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及要求见附件。

附件:

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及要求

一、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为PVC板印制。

1、行政执法证。正面为上红下白过渡色,左侧自上而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持证人照片,右侧自上而下为×××行政执法证、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工作单位、编号、证件有效期;背面为白底黑字并印制×××人民政府印章,注明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2、行政执法监督证。正面为上蓝下白过渡色,左侧自上而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持证人照片,右侧自上而下为×××行政执法监督证、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工作单位、编号、有效期;背面为白底黑字并印制×××人民政府印章,注明执法监督类别、执法监督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3、行政执法证件年审卡对应行政执法证件印制。正面自上而下为行政执法证年审卡或行政执法监督证年审卡、姓名、出生年月、编号、年审日期(5栏)。其中,行政执法证年审卡为红底白字,行政执法监督证年审卡为蓝底白字,其余内容为白底黑字;背面均为持证规则,白底黑字并印制×××人民政府印章。具体内容:

1)本证系×××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亮证执法,被管理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管理。

2)本证只限持证人使用。持证人离开执法岗位,应将本证交回发证机关。

3)本证应由发证机关每年630前年审,两年不参加年审的,证件无效。

4、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及行政执法证年审卡、行政执法监督证年审卡规格均为:长9.3厘米,宽6.3厘米。

其中,×××为行政区域名。省级,仍为《青海省行政执法证》和《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各州(市、地),为行政区域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

二、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出示已作废的行政执法证件,以及超越执法证件载明的执法类型、执法区域权限范围执法的,属于程序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省政府法制办举报 ,电话(传真)0971--825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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