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政办〔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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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8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建立杂多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我县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公 达 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卫 东 县民政局局长
才让东周 县政府信访办主任
成
员:玛永达杰 县发改局局长
尼
加 县教育局党工委书记
马 常 乐
县卫生局局长
马 文 元
县扶贫办主任
李 连 福
县人社局局长
才
然 县残联副理事长
王 维 民
县财政局副局长
索南朋措 县住建局副局长
阿
少 县民政局干部
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统筹衔接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扶贫开发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局长卫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才让东周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阿少同志协助办理日常事务。
二、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
县教育局:配合民政等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落实各教育阶段符合救助条件学生的救助申报、评审及发放教育救助金等工作。
县卫生局:协助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医疗保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就医中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提供城乡低保对象独生子女失独家庭人口数据信息。
县扶贫办:负责农村低保中的贫困人口识别,统计监测和脱贫发展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推动城乡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创业;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
县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维权等工作,协助做好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拨付、监管等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和发放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提供杂多县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登记的房产信息。
三、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平时根据县政府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
(二)成员单位需要在领导小组会议上商议的议题,应在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将书面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提交会议研究。
(三)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县人民政府。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县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主动研究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问题,按要求参加领导小组会议; 要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会议作用。
(二)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参照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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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7日 |